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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(法治头条·政法队伍教育整(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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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牟某某是四川某地检察院的检察官,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,他主动向组织说明其在2017年底承办的政法干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存在问题。 原来,当年魏
牟某某是四川某地检察院的检察官,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,他主动向组织说明其在2017年底承办的政法干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存在问题。
原来,当年魏某某交通肇事,其虽具有自首、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达成刑事和解、初犯、偶犯等情节,但案发时魏某某血液乙醇浓度达到222毫克/100毫升,且醉驾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,按照量刑规范化相关要求,应对其提起公诉。可实际办案中,魏某某醉酒驾驶情节却被“忽略”了,承办检察官提出酌定不起诉的意见,导致魏某某被不起诉。经调查,这样的不起诉决定明显处理畸轻,承办检察官主观上有重大过失。
对国家工作人员刑事处罚畸轻,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,类似行为均应作为“有罪不究”顽瘴痼疾予以整治。此案在四川“万案大评查”中被评为不合格案件,某区纪委对承办检察官已立案调查,该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家工作人员危险驾驶、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专项清理。
“‘有罪不究'主要违背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。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,根据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的要求,犯罪行为人的定罪处罚由法律明确规定,执法司法活动应做到不枉不纵、罚当其罪。执法司法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做法,既可能导致违法犯罪人员“逍遥法外”或“罚不当罪”,也可能导致被害人“诉求无望”“救济无门”。
向“有案不立、压案不查、有罪不究”等顽瘴痼疾宣战,对于维护法治权威至关重要。专家介绍,除了“有罪不究”带来的显著危害,“有案不立”违背程序法定原则,这既是对程序法治的忽视,也是对国家追诉的贬损;而“压案不查”主要违背及时诉讼原则,对被害人一方来说正义迟迟得不到实现,对长期处于挂案状态的被追诉人来说,其生产、生活秩序都会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。
据介绍,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聚焦“六大顽瘴痼疾”,坚持全面筛查与重点排查、实体排查与程序排查、自查自纠与开门排查相结合,与案件线索查办一体推进,全系统全链条开展整治,目前已解决了一大批执法不公正、司法不廉洁、遇事不担当问题,为常治长效奠定了坚实基础。
深挖症结根源,实现标本兼治
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,抓住影响政法队伍建设的共性问题、深层问题,破立结合、治建并举,善于运用制度思维和改革办法抓源治本,善于集成有效创新举措并上升为制度机制。
“剖析深层根源,坚持问题导向,坚持抓源治本,一体推进‘查、改、督、建',确保取得实效。”公安部政治部主任冯延在介绍整治举措时表示,“查”就是采取比对接处警系统和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数据、检查工作记录、梳理信访举报投诉等方式,对警情和案件进行严格筛查;“改”,就是对筛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警情和案件,采取限期自查自纠、提级核查、案件评查等方式,强力推进整改;“督”,就是组织开展专项督察、巡查、考评等,督导有效整改受立案突出问题;“建”,就是加强长效机制建设,全面推行网上办案,推动市县公安机关建设“一站式”执法办案管理中心,强化全流程监督。随着教育整顿的深入推进,公安部持续加强建章立制,出台《关于深入推进公安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的意见》等规定,切实从源头上扎紧扎实扎牢规范执法的制度笼子。
“教育整顿治标更要治本,虽然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已取得了显著成效,但要建立长效机制,就得从执法司法监督上下功夫。”陈卫东表示,例如要促成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,强化法律监督实效,还要充分重视社会监督力量,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的信息渠道、处置规则、督办机制和责任体系,全面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。
对此,不少地方积极探索相关经验。例如,浙江等地探索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,同步推进侦查、逮捕、起诉、审判、执行、法律援助、检察监督等协同应用,网上实时监督,有效解决“有案不立、压案不查、有罪不究”顽疾。四川出台《四川省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监督五项规定》,全省公安机关严格执行首接负责、“三个当场”、立案期限、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等五项制度,并将相关规定在执法勤务部门和接警受案单位张贴公示,督促严格执行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。
据介绍,在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,各地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实施方案、操作规程和工作机制,创造了许多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。目前,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在深入推进。
文章来源:《政法论丛》 网址: http://www.zflczz.cn/zonghexinwen/2021/1105/821.html